一、起草背景
《中醫藥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國家發展中醫養生保健服務,支持社會力量舉辦規范的中醫養生保健機構。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規范、標準由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制定。”為促進和規范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發展,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組織起草了《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規范》(以下簡稱《規范》)。
二、起草過程
一是對《國務院關于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中醫藥發展戰略規劃綱要(2016—2030年)》《中醫藥健康服務發展規劃(2015—2020年)》《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促進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和《中醫師在養生保健機構提供保健咨詢和調理等服務的暫行規定》等文件提出的中醫養生保健服務有關要求進行了系統整理和分析,確定了《規范》的重點內容及調研關鍵問題。二是對2007年中醫治未病健康工程實施以來關于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的一系列技術性指南、規范等進行了梳理,為文件起草準備了豐富的專業素材。三是深入實地調研,就重點和關鍵問題現場聽取各級衛生計生中醫藥管理部門、衛生監督機構、政策研究專家、法律專家、醫療機構、中醫養生保健行業組織、中醫養生保健機構等不同層面人員的意見及建議。四是廣泛征求全國各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局機關各司辦及中華中醫藥學會等相關行業組織意見及建議,并就一些重點和關鍵問題當面聽取各相關部門和法律專家意見。五是赴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就《規范》定位、內涵等問題進行了充分探討,得到明確指導性意見。在充分采納相關意見基礎上,形成《規范》。
三、總體思路
(一)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服務健康中國戰略,規范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行為,提升服務質量,維護人民健康權益,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健康需要。
(二)明確《規范》的定位。對象上,定位在非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提供的中醫養生保健服務,醫療機構提供的中醫養生保健服務,按照《中醫醫院“治未病”科建設與管理指南》等規定執行;內容上,“服務”定位在“中醫養生保健服務業”,對“服務”的管理規范涉及提供服務的場所、人員及使用的技術方法等。
(三)落實“放管服”要求,處理好規范與促進的關系。既有規范化、專業化要求,又充分體現“鼓勵、支持、促進”。規范化、專業化要求的目的是預防和控制風險、保障健康服務安全,更好地促進中醫養生保健服務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四)堅持從實際出發,充分考慮中醫養生保健機構和從業人員現狀,注重合理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遵循中醫藥發展規律,充分體現中醫藥特點。
四、主要內容
《規范》分為總則、服務內容及要求、服務人員、服務場所、服務創新、行業自律、附則等七個章節。
(一)總則:主要包括《規范》制定的依據、適用范圍等。
(二)服務內容及要求:一方面,根據目前各地中醫養生保健服務內容和技術方法的梳理總結,明確了中醫養生保健機構可以提供的服務項目和具體要求等;另一方面,依據《關于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中有關中醫監督問題的批復》,明確了中醫養生保健服務項目負面清單。同時,強調了中醫養生保健機構要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加強服務質量管理。
(三)服務人員:從人員基本素質和專業技能入手,提出了中醫養生保健服務人員的基本知識和技能要求,并鼓勵開展院校專業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
(四)服務場所:從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的經營場所入手,提出服務環境、服務區域劃分、設施設備、文化建設等基本要求。
(五)服務創新:一方面,鼓勵中醫養生保健機構規范化、規模化發展,豐富服務內涵,創新服務模式,推進產業提檔升級;另一方面,鼓勵醫療機構利用自身技術人才等資源優勢為中醫養生保健機構規范發展提供技術支撐。
(六)行業自律:一方面支持建立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行業組織,強調充分發揮行業社會組織自律作用和服務功能;另一方面,推動負面清單管理作為中醫養生保健服務市場管理的主要方式。
(七)附則:主要包括《規范》的解釋權、實施時間等內容。
五、重點問題說明
(一)關于《規范》的定位問題。目前,醫療機構提供的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相對安全規范,而社會非醫療機構提供的中醫養生保健服務存在的問題較多。《中醫藥法》第44條提出由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制定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規范、標準,是以問題為導向,主要針對非醫療機構提供的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而言。“服務”的定位指“中醫養生保健服務業”,對“服務”的管理規范涉及提供服務的場所、人員及使用的技術方法等。
(二)與《關于促進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的關系。2016年1月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印發了《關于促進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圍繞中醫養生保健服務提供的要素提出了發展目標和具體策略措施,作為部門引導性文件,體現了對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行業的鼓勵、支持、促進和規范。《規范》在《指導意見》基礎上,以“服務”為核心,結合已積累的有關工作經驗,對既往已明確或有共識的要求進行了集中梳理,圍繞中醫養生保健服務提供的要素進行了明確規定和細化。《指導意見》側重宏觀指導,《規范》重在具體化、可操作、能監管。
(三)關于中醫養生保健服務人員資質問題。《規范》起草和調研過程中,大多數衛生計生和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同志、行業專家及中醫養生保健機構代表反映,中醫養生保健服務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建議在《規范》中明確規定中醫養生保健服務人員的資質要求。由于目前無上位法行政許可依據,《規范》從人員基本素質和專業技能入手,提出了中醫養生保健服務人員的基本要求,未對其作準入性資質規定。
(四)關于醫療活動與養生保健服務界定問題。由于部分中醫技術的雙重屬性,致醫療與養生保健有時無法明確界定。考慮《關于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中有關中醫監督問題的批復》明確提出了非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服務項目的負面清單,文件實施后各地反映良好、普遍認同。因此,我們以此文件作為界定醫療活動與養生保健服務及監督執法的依據,并強調了機構自治、行業自律等要求。
(五)關于中醫健康狀態辨識與評估類服務應由中醫醫師或在中醫醫師指導下開展問題。體質辨識等中醫健康狀態辨識與評估類服務作為中醫健康體檢項目,專業性強,需要全面系統地掌握中醫藥理論、知識和技能方能開展,從保障消費者安全角度考慮,我們提出此類服務應由中醫醫師開展或者在具備中醫醫師資格人員的指導下開展。
(六)關于促進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行業發展問題。近年來中醫養生保健服務業發展迅速,對促進就業、拉動消費意義重大,《規范》要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充分調動社會力量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釋放中醫養生保健服務潛力,引導中醫養生保健服務市場良性發展。因此,我們將服務創新發展有關內容在《規范》中單列,充分體現國家對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的“鼓勵、支持、促進”。
(七)關于中醫養生保健技術規范問題。在《規范》起草過程中,專家一致認為,中醫養生保健技術規范應當作為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的技術類標準另行制定發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以安全性、非侵入性、非創傷性為基本準則,委托有關行業社會組織篩選了5大類23項適合中醫養生保健機構使用的中醫養生保健常用技術,擬與《規范》同時發布。